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0歲~6歲(未滿7周歲)兒童發育行為評估量表的評估內容、測查方法、發育商參考范圍以及量表的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0歲~6歲(未滿7周歲)兒童發育行為水平的評估,是評估兒童發育行為水平的診斷量表。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2.1
能區 attribute
量表測定的領域,本量表包括大運動、精細動作、語言、適應能力和社會行為五個能區。其中大運動能區指身體的姿勢、頭的平衡,以及坐、爬、立、走、跑、跳的能力;精細動作能區指使用手指的能力;語言能區指理解語言和語言的表達能力;適應能力能區指兒童對其周圍自然環境和社會需要作出反應和適應的能力;社會行為能區指對周圍人們的交往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2.2 2.2
智力年齡 mental age;MA 智齡
心理年齡
反映兒童智力水平高低的指標。
注:在編制的量表中,按年齡分組編制測查項目,若被試者通過3歲的測查項目,就表示他使用該量表測查的智力年齡為3歲。
2.3 2.3
發育商 development quotient;DQ
用來衡量兒童心智發展水平的核心指標之一,是在大運動、精細動作、認知、情緒和社會性發展等方面對兒童發育情況進行衡量。計算見式(1):
╳ 100 ???????????????( 1)
3 評估內容
包括大運動、精細動作、語言、適應能力和社會行為5個能區,用于測查兒童發育行為狀況,評估其發育程度。每個月齡組8~10個測查項目,共計261個測查項目。見附錄A。
4 測查方法
4.1 測查工具
4.1.1 評估量表
0歲~6歲兒童發育行為評估量表,見附錄A。
4.1.2 輔助工具
主試者使用與測查量表配套的標準化測查工具箱,以及診查床、圍欄床、小桌、小椅、樓梯等測查工具。
4.2 測查程序
4.2.1 計算實際月齡
4.2.1.1 首先根據被試者的測查日期和出生日期計算出被試者是幾歲幾月零幾日,再把歲和日換算為月,以月齡為單位,月齡保留一位小數。
4.2.1.2 日換算成月為 30 天=1.0 個月,歲換算成月為 1 歲=12.0 個月。
4.2.2 標記主測月齡
與實際月齡最接近的月齡段為主測月齡,在主測月齡前用△標記,主測月齡介于量表兩個月齡段之間的,視較小月齡為主測月齡。早產兒也按照實際月齡進行標記,無需矯正月齡。
4.2.3 測查啟動與結束
4.2.3.1 主測月齡為啟動月齡,先測查主測月齡的項目,無論主測月齡的某一能區的項目是否通過, 需分別向前和向后再測查 2 個月齡,共 5 個月齡的項目。
4.2.3.2 向前測查該能區的連續 2 個月齡的項目均通過,則該能區的向前測查結束;若該能區向前連續 2 個月齡的項目有任何一項未通過,需繼續往前測查,直到該能區向前的連續 2 個月齡的項目均通過為止。
4.2.3.3 然后從主測月齡向后測連續 2 個月齡的項目,若向后測查的該能區的連續 2 個月齡的項目均不能通過,則該能區的向后測查結束;若該能區向后連續 2 個月齡的項目有任何一項通過,需繼續往后測查,直到該能區向后的連續兩個月齡的項目均不通過為止。
4.2.3.4 所有能區均應按照 4.2.3.1~4.2.3.3 的要求進行測查。
4.2.4 記錄方式
測查通過的項目用○表示;不通過的項目用×表示。
4.3 操作方法和測查通過要求
量表的操作方法和測查通過要求見附錄B。
4.4 結果計算
4.4.1 各能區計分
4.4.1.1 1 月齡~12 月齡
每個能區 1.0 分,若只有一個測查項目,則該測查項目為 1.0 分;若有兩個測查項目則各為 0.5
分。
4.4.1.2 15 月齡~36 月齡
每個能區 3.0 分,若只有一個測查項目,則該測查項目為 3.0 分;若有兩個測查項目則各為 1.5
分。
4.4.1.3 42 月齡~84 月齡
每個能區 6.0 分,若只有一個測查項目,則該測查項目為 6.0 分;若有兩個測查項目則各為 3.0
分。
4.4.2 計算智齡
4.4.2.1 把連續通過的測查項目讀至最高分(連續兩個月齡通過則不再往前繼續測,默認前面的全部通過),不通過的項目不計算,通過的項目(含默認通過的項目)分數逐項加上,為該能區的智齡。
4.4.2.2 將五個能區所得分數相加,再除以 5 就是總的智齡,保留一位小數。
4.4.3 計算發育商
發育商計算方法見式(1)。
5 發育商參考范圍
發育商參考范圍:﹥130為優秀;110~129為良好;80~109為中等;70~79為臨界偏低;﹤70為智力發育障礙。
6 量表的使用
6.1 測查要求
6.1.1 測查環境應安靜,光線明亮,4 歲以下兒童允許一位家長陪伴,4 歲及以上的兒童如伴有發育落后、溝通不利或者測查不配合的情況可有家長陪同。
6.1.2 主試者應嚴格按照操作方法和測查通過要求進行操作,避免被試兒童家長暗示、啟發、誘導。
6.1.3 主試者應熟記操作方法和測查通過要求
6.1.4 主試者的位置應正確,桌面應整潔,測查工具箱內的用具不應讓被試兒童看到,用一件取一件, 用完后放回。
6.1.5 主試者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才能施測。
6.2 結果解釋
6.2.1 應由受過專業培訓的主試者結合兒童的綜合情況對其發育行為水平予以解釋和判斷。
6.2.2 主試者應恰當地向家長解釋兒童發育行為水A平,尤其是對于發育落后的兒童更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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